← 返回检索 | 去往 dutongjian.com 阅读资治通鉴
内容来自维基百科,并已进行敏感信息过滤。

僉事

僉事

佥事

佥事[1]中国古代职官。相当于副职或助理。

历史沿革

金朝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职,专司判断官事。元朝的肃政廉访司、宣抚司、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。明朝沿用,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,皆设有佥事。努尔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佥事。[2]初沿用佥事一职,乾隆十八年(1753年)废除此职,清末复置。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亦设有佥事,1912年鲁迅曾任教育部社会教育司佥事。

注释

  1. ^ 注音:ㄑㄧㄢ ㄕˋ,拼音:qiān shì
  2. ^ 《明实录》:“万历十七年,九月,辛未,以建州夷酋童奴儿哈赤为都督佥事。”

参考文献

  • 孙文良. 《中國官制史》. 台北: 文津出版社. 1993-07-01 [1993年]. ISBN 978-957-668-114-1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