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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制

中国土地制度

中国土地制度

中国土地制度一直关系到中国基本的社会问题。从先秦时代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,土地一直与中国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。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,尤其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中,土地更显得重要。

先秦时期

先秦时代,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有“井田制”和秦国商鞅变法的“废井田、开阡陌”。

西汉至明清

西汉初期土地私有化,人身自由的自耕农。土地兼并问题的出现,董仲舒“限田”建议。西汉末期,王莽王田制”改革。

北魏实行均田制

南宋贾似道的买公田改革。

最早实行屯田制的是三国曹魏

明朝初年朱元璋大力开展屯田,后于嘉靖年间始开“一条鞭法”。《明史·食货志》:“一条鞭法者,总括一州之赋役,量地计丁,丁粮毕输于官,一岁之役,官为佥募,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,量为增减,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,加以增枆。凡额办、派办、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,以及土贡方物,悉并一条。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,故谓之一条鞭法。”将过去按地、户、丁分别征收实行、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,改为按土地、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;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。有专家指出:“从历史看来,一条鞭法的产生,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,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。”后于明末农民战争中,李自成政权提出“均田”。

清朝初年,清政府承认一些农民对原明朝藩王土地的占有和耕种,向其征收赋税。这种土地被称为更名田。这实际上是一种小范围的变相土改,有利于民生和社会稳定。同时,八旗以圈占无主荒地为名的大量圈地,侵占汉族民众的土地,直到康熙二十四年最终结束。太平天国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,于1853年颁布《天朝田亩制度》。

中华民国大陆时期

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的“民生主义”中有“平均地权”的思想,但在当时未能很好地施行。

民国时期**的政策

中国**的土地政策年表
年份(公元) 事件
1928年12月 苏区颁布《井冈山土地法》。
1929年2月 修改《井冈山土地法》,
颁布《兴国土地法》,
改“没收一切土地”为“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”。
1929年7月 **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,
规定“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”。
1931年 **苏区中央局发出
《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》通告。
1937年2月 为争取广大民众支持,
**在《致**三中全会电》中,
承诺“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”。
1937年

1945年
推行“减租减息”。
1946年
5月4日
发出《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》,
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,
以达到“耕者有其田”的效果。
1947年 **中央颁布《中国土地法大纲》。
1950年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《土地改革法》。
1980年代 **承认由农民自发推行的
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”。
1982年12月 全国人大修订宪法,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。
2006年 农业税彻底取消。

**早在建国之前,便开始争取贫雇农的支持、联合中农,限制富农,保护中小工商业者,以消灭地主为目标。1928年12月,**井冈山颁布了《井冈山土地法》,宣布禁止买卖土地,并没收一切土地。由于该措施打击面过大,而且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,因而得不到民众的支持,故此**改弦易张,修改《井冈山土地法》中不合理的部分,例如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,改为“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”,并在1929年2月颁布《兴国土地法》。

1929年7月,**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“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”,并提出“抽多补少”的原则,1931年2月,**按中央决定又批示各级政府发出公告,“说明过去分好的田(实行抽多补少,抽肥补瘦了的)即算分定。得田的人,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,这田由他私有,别人不得侵犯。以后一家的田,一家定出,生的不补,死的不退,租借买卖,由他自主。”这样又改变了《井冈山土地法》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,农民只有使用权,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。

芦沟桥事变发生前,**为了争取广大民众支持,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,在1937年2月的《致**三中全会电》中,承诺“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”。抗战时期,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[注 1],以减轻农民负担,改善农民生活。

第二次国共内战前的1946年5月4日,**中央发出《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》(即“五四指示”),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,以达到“耕者有其田”的效果。1947年12月,在党的十二月会议,**强调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原则:一是必须满足贫农的要求;二是必须团结中农。1948年4月,**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,提出了中国**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:依靠贫农,团结中农,有步骤地、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

**在大陆地区建国之后,其土地政策相比古代中国,有着根本性的变化。古代中国重视“安土重迁”,注重产权稳定及继承长久,保存宗族及村社,避免人口迁徙,虽然有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的说法,但由于皇权通常难以伸入基层,因此古时的土地是事实上的私有财产。1950年,为了消除土地高度集中的现象,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此后继续推行土地改革运动,将地主、富农的土地分给所有农民;在不久后的三大改造过程中,农民土地所有制被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制,农村的土地私有制被取消,土地收归村集体所有。

**宣布改革开放后,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推行,实现了“包产到户”、“包干到户”,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,但使用权分给户。城市方面,中国在1982年12月4日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八二宪法),其第十条规定:“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农村土地,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”,这条宪法条文将城市土地国有化,在制度上消灭了土地私有制。[1]

中国历代土地赋税制度

注释

  1. ^ **的“减租减息”: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,减去百分之二十五(亦称二五减租);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。

参考文献

  1. ^ 王维洛. 1982年的一場無聲無息的土地「革命」——中國的私有土地是如何國有化的?. 当代中国研究. 2007年12月, (99): 102–112页 [2013-09-25]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-07-21). 

相关条目

外部链接

延伸阅读

[在维基数据]

钦定古今图书集成·经济汇编·食货典·田制部》,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