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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時中 (弘治庚戌進士)

王時中 (弘治庚戌進士)

王时中 (弘治庚戌进士)

王时中
大明刑部尚书
籍贯山东登州府黄县
字号字道夫
出生成化二年(1466年)十一月十九日
山东黄县
逝世嘉靖二十一年(1542年)
山东黄县
配偶娶阎氏
出身
  • 弘治三年庚戌科同进士出身

王时中(1466年—1542年),字道夫,号海山山东承宣布政使司登州府黄县(今山东省龙口市)人,明朝政治人物,弘治庚戌进士,累官兵部尚书刑部尚书

生平

成化二十二年(1486年)丙午科山东乡试第二十九名举人,弘治三年(1490年)庚戌科会试第一百二十六名,廷试三甲第六十五名进士[1][2]。授鄢陵县知县。升陕西道试监察御史,丁忧归,服阕,十四年(1501年)三月复除贵州道御史,督察畿辅马政。

正德初年,请革近畿皇庄,不报。吏部尚书马文升致仕,朝廷官员都希望刘大夏闵珪继任。王时中则诋毁闵珪和媚,刘大夏昏耄。两人遂各求退,焦芳遂得此职位,众人都指责王时中的错过。此后出按宣府、大同,逮捕武职贪污者百余人,为东厂太监丘聚所奏。刘瑾逮捕王时中下诏狱,荷重枷于都察院门。当时王时中正病重,其妻子看望时,遇到都御史刘宇,大哭且诟骂。刘宇不得已而向刘瑾求情,最后释放,谪戍铁岭卫。刘瑾被诛,正德五年(1510年)十一月起用为四川副使,十年七月迁湖广按察使。正德十二年四月,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宁夏[3]

明世宗继位,十六年(1621年)五月召为右副都御史,协理院事。父丧丁忧,除服,嘉靖三年(1524年)二月起用故职。四年五月升任兵部右侍郎,五年七月晋左侍郎,十月代李钺兵部尚书。因叙蓟州平盗功,滥及通州守备鄢祐,为言官李鹤鸣等所弹劾。王时中乞休,继续被给事中刘世扬等弹劾,嘉靖七年闰十月令回籍听勘。嘉靖十年四月,起复为兵部尚书。九月调任刑部尚书。十二年二月坐论御史冯恩狱,落职闲住。嘉靖丙申遇赦,复官致仕[4]。嘉靖二十一年正月卒于家,赐祭葬[5]

家族

曾祖王昇;祖父王琏,知县;父王钻,卫经历。母秦氏。重庆下[6]

参考文献

  1. ^ (明)张朝瑞. 《皇明贡举考》卷五. 《续修四库全书》史部第828册. 
  2. ^ 鲁小俊,江俊伟著. 贡举志五种 上. 武汉:武汉大学出版社. 2009. ISBN 978-7-307-07043-1. 
  3. ^ ·张廷玉等,《明史》(卷202):“王时中,字道夫,黄县人。弘治三年进士。授鄢陵知县。尝出郊,旋风拥马首。时中曰:“冤气也。”迹得尸眢井,乃妇与所私者杀之,遂伏辜。召拜御史,督察畿辅马政。正德初,请革近畿皇庄,不报。吏部尚书马文升致仕,时望属刘大夏、闵珪。时中诋珪和媚,大夏昏耄。两人各求退,焦芳遂得之,众咸咎时中。出按宣、大,逮系武职贪污者百余,为东厂太监丘聚所奏。刘瑾捕时中下诏狱,荷重枷于都察院门。时中病甚,其妻往省,遇都御史刘宇,哭且诟。宇不得已言于瑾,释之,谪戍铁岭卫。瑾诛,起四川副使,迁湖广按察使。十二年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宁夏。”
  4. ^ ·张廷玉等,《明史》(卷202):“世宗立,召为右副都御史。父丧除,起故官。会上章圣太后尊号,时中言本生二字不当去。及上册宝,百官陪列不至者九人,时中与焉。帝责对状,已而贳之。历兵部左侍郎,代李钺为尚书。中官黄英等多所陈请,时中皆执不可。叙蓟州平盗功,滥及通州守备鄢祐,为言官李鸣鹤等所劾。时中乞休,且诋言者。给事中刘世扬等言时中不当逞忿箝言官,帝乃切责时中,令归听勘。嘉靖十年四月起复为兵部尚书。御史郭希愈请重兵部侍郎之选,以边臣有才者两人分掌边方、内地军务。吏部议从之。时中言非祖宗临时遣将意,帝遂从其议。帝欲用王宪于兵部,乃调时中刑部尚书。坐论御史冯恩狱,落职闲住。始,恩疏诋时中,及是以宽恩得罪,时称为长者。久之,遇赦,复官致仕。”
  5. ^ 《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七》:嘉靖二十一年正月丁酉,致仕刑部尚书王时中卒。时中山东黄县人,弘治庚戌进士,授河南鄢陵令,征为监察御史,以论劾逆瑾逮至京,令荷校露立三法司门外数日,谪戍辽东铁岭卫。瑾诛复职,屡迁右佥都御史、巡抚宁夏。 上即位,召为左副都御史,佐院事,进兵部侍郎、尚书,兼提督团营,寻以诖误罢归。事白,驿召复兵部,时当录大辟, 上重其事,谕辅臣曰:刑部乃法司之首,不可缺人。时中性资详慎,可刑部尚书。逾年坐御史冯恩疏落职闲住,丙申复致仕,至是卒于家,赐祭葬如例。
  6. ^ 龚延明主编.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. 宁波: 宁波出版社. 2016. ISBN 978-7-5526-2320-8. 《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.登科录》之《弘治三年庚戌科进士登科录》 

延伸阅读

[在维基数据]

国朝献征录·卷之四十五》,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
明史卷二百〇二》,出自《明史
官衔
前任:
李钺
明朝兵部尚书
1526年-1528年
继任:
李承勋
前任:
李承勋
明朝兵部尚书
1531年
继任:
王宪
前任:
许赞
明朝刑部尚书
1531年-1533年
继任:
聂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