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羽文(?—?),字长卿,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南昌府(今江西省南昌市)人,明朝政治人物,同进士出身。
生平
万历四十年壬子科江西乡试举人,四十一年(1613年)联捷癸丑科进士,授全椒县知县,调繁江都县,晋兵部主事,督武学。天启二年(1622年)改礼部主事,三年改吏部验封司主事[1],不久请求辞职[2]。
崇祯六年起为吏部验封司员外郎,历考功司郎中,官至吏部文选郎中,与温体仁屡次发生矛盾。温体仁设局钱龙锡、李邦华等人牵连到吴羽文,吴羽文被贬戍边,很久后方恢复官职[3]。
参考
- ^ 明实录:熹宗实录 ,40 ,2302
- ^ 《大明熹宗悊皇帝实录卷之三十九》:天启三年十月丙寅,兵部职方郎中邹维琏改吏部稽勋司,时验封主事吴羽文亦江西人也,求去。吏部尚书赵星南言羽文求去曰江西不宜两人,维琏亦求去。有从更维琏者曰是不繇咨访夫同乡不嫌两人,臣前已言之而又求去,意臣耄不足与有为抑别有所畏耶?其应否到任,候裁上命,即到任毋避。
- ^ 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-明人传记资料索引 ,240:吴羽文 字长卿,南昌人。万历四十一年进士,崇祯中历官吏部文选郎中,痛绝诸弊,数与温体仁抵牾。贼毁皇陵,有诏肆赦,体仁令刑部以逆案入诏内,羽文执止之,而议起钱龙锡、李邦华等,体仁构之,坐谪戍,久之复官。
| 官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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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任: 李同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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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江都县知县 1609年-161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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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任: 余文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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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历四十一年(1613年)癸丑科殿试金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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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甲 赐进士及第 共3名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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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甲 赐进士出身 共67名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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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甲 赐同进士出身 共274名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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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赐进士出身 共1名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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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一科:万历三十八年庚戌科 · 后一科:万历四十四年丙辰科 同科进士:万历四十一年癸丑武科 · 同科副榜:万历四十一年癸丑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