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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之寀 (萬曆辛丑進士)

王之寀 (萬曆辛丑進士)

王之寀 (万历辛丑进士)

王之寀
《江苏丹徒王氏宗谱》之王之寀像
大明刑部右侍郎
籍贯陕西朝邑县
字号号心一
出生隆庆五年(1571年)辛未三月初八日
逝世天启七年(1627年)丁卯
出身
  • 万历二十九年(1601年)辛丑科同进士出身

王之寀(1571年—1627年),号心一陕西西安府朝邑县(今大荔)人。晚明政治人物,属东林党

生平

王之寀为万历十九年(1591年)辛卯科举人,二十九年(1601年)辛丑科进士[1]。兵部观政,授无极知县,三十年调清苑知县,三十五年迁南京刑部主事,三十八年考察调简,本年补庆云知县。四十年升大理寺评事,四十一年升刑部河南司主事,曾处理梃击案的主角张差,用饭菜引诱他:“实招与饭,不招当饥死。”张差低头,又说:“不敢说。”王之寀命众人回避,亲自审问。张差的供言,结果供出是郑贵妃手下太监庞保、刘成指使。当时万历帝不见群臣二十五年,力主从轻发落。

万历四十五年(1617年)京官考核,给事中徐绍吉、御史韩浚弹劾王之寀贪财,于是削籍为民。

天启初年,廷臣多为他伸冤,召回恢复旧职。历任尚宝少卿、太仆少卿、太仆寺卿。天启四年(1624年)秋天,拜刑部右侍郎。天启五年卷入汪文言案中,岳骏声又控其勒索郑国泰二万两,下诏追查。魏忠贤专权,修《三朝要典》时,“梃击案”以王之寀为首犯。

后又被府尹刘志选弹劾,逮下诏狱,坐赃八千,天启七年(1627年),之寀竟瘐死狱中。[2]

崇祯初年,得到平反,复官,赐予救济。

家族

曾祖王明。祖父王廷璋。父王登州,增广生。

参考文献

  1. ^ 《万历二十九年辛丑科进士履历》:王之寀,心一,易一房,辛未三月初八日生。朝邑人,辛卯二十五名,会二百九十一名,三甲一百十名。兵部政,授无极知县,壬寅调清苑知县,丁未升南京刑部主事,庚戌考察调简,本年补庆云知县,壬子升大理寺左评事,癸丑升刑部河南司主事,丁巳为民,辛酉起刑部浙江司,壬戌升尚宝司少卿,癸亥升太仆寺少卿,本年升正卿,甲子升刑部右侍郎,乙丑为民,丁卯卒。
  2. ^ 《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-明人传记资料索引》2:王之宷,字心一,朝邑人。万历二十九年进士,官刑部主事,首发张差梃击事。天启初上复雠疏,言方从哲、崔文昇等误用药之罪,累迁刑部侍郎。魏忠贤窃柄,首翻梃击案,天启六年下狱死。
官衔
前任:
刘济
明朝清苑县知县
万历三十一年任
继任:
周诗
前任:
倪天秩
明朝无极县知县
1602年-1605年
继任:
胡行知
前任:
祈有代
明朝庆云县知县
1611年-1613年
继任:
陈凖